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80年,我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报省人事厅批准,正式录用我为技术干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我接受了国家公务员过渡培训和岗位培训,并取得了省人事厅颁发的两种培训证书。其后在工作中,我每年的年终考核都称职。但到现在我退休时,单位却说我是“企业干部”,只能以企业干部的身份退休,而不能以公务员的身份退休。请问:单位能否这样随意改变我的公务员身份?
答:国家公务员是一个法定的身份,其资格的获得和取消也应通过法定的途径。为使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以及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各项制度走向法制化,我国于1993年8月14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你在1980年被单位录用为技术干部,1993年《条例》的规定,说明你已通过法定途径取得了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并且对所任职的工作是称职的。既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是法定的,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法定的。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退休待遇是国家公务员的应有权利。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你已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在工作中也是称职的,那么你退休时也应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退休。你单位在你退休时改变你的公务员身份的做法是错误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撤销其决定。因此,对你单位的做法,你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申诉,要求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