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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合法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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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7年9月,我岳父与某公司签署了一份饭店承包(实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年,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对承包场地进行整体拆除或改建时,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自行终止。1998年4月,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合作开发电器市场,准备将此场所整体拆除,并书面通知我岳父在1998年6月15日前搬走,单方面解除合同。我岳父认为该公司违约并向其索赔,该公司却称开发电器市场经政府批准,是国家建设需要,没有违约,不予赔偿。请问:两公司合作开发电器市场属于国家建设需要吗?该公司是否违约? 
    答:顾名思义,"国家建设"即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建设。它是政府的一种主要职能。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行为不能称为国家行为,故公司合作开发电器市场只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不能叫做国家建设。本案中的租赁合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你岳父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近一年,此时某公司欲开发电器市场,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属违约行为。某公司以"国家建设需要"的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及双方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某公司应承担单方面解除合同给你岳父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