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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位领取的实物应缴税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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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中秋节,我从本单位领到工资656元、同时领到面粉、食油、月饼、花生等福利共计450元;最近税务人员在我单位检查时指出,我和其他几位同志应缴个人所得税,我有些想不通,请问,从单位领取的实物缴不缴税? 
    答: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你在中秋节领取的当月工资和各种实物均属应税项目。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你在中秋节(9月份)所领取的当月工资和实物(折价)的总额,若超过800元,则应就超过部分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