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甲租用乙的理发店铺面作理发生意。供电局查出,该铺面线路老化,通知出租人须在4日内对旧电线加以更换。出租人则提出应由甲乙二人共摊费用。双方协商未果,4日后供电局停止了供电,甲经营中断造成损失。不得已,甲只好自己更换。这合理吗?
答:首先应明确修缮义务由谁负担。依《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线路本为供理发店用电而设,其属于租赁物一部分,属于法定修缮范围。出租人乙虽然要求与承租人甲分担费用,但由于协商未果,不属有合同特别约定,故出租人应负修缮义务。其次,由于出租人乙负有法定的更换电线的义务,但在供电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出租人消极地不作为,导致供电局停止供电,造成了承租人甲的损失,故出租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甲的营业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再者,承租人甲自己更换线路,这不属于自己履行义务而显属为出租人乙来尽义务。故属于无因管理,甲为此支出费用,乙应负责返还或从租金中加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