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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力还债,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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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村一村办企业承包给公民个人经营后,承包人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在承包期间所欠的债务,债权人要求发包人即村委会承担清偿责任。请问,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答: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形式,是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物权,以承包经营的财产收益为主要内容,因而类似于用益物权。就村办企业承包经营而言,承包人只享有该企业的经营权,而无所有权;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仍是该企业的所有人,仍有权收取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上交利润,承包人则必须履行其约定的承包义务。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村委会对享有所有权的由他人承包经营的村办企业收取利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当承包人因经营亏损而无力清偿所欠债务时,村委会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的实现。村委会在承担了清偿责任之后,取得对承包人的追偿权,在村委会和承包人之间产生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村委会因清偿债务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