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孙某是一个体书店经理。2000年6月,市里整顿书刊市场,检查人员在书店发现了一些占卜、算卦等封建迷信和夹杂色情、凶杀等内容的书刊,当即决定没收孙某书店的全部图书,并处以罚款。事后,有关部门承认全部没收孙某图书处理不妥,同意发还没收的非禁图书。孙某发现,临时存放图书的库房潮湿漏雨,图书已损坏。请问能否请求赔偿?
答:孙某作为个体书店经营者,出售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夹杂色情、凶杀内容的书刊,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受到处罚。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没收孙某的违禁书刊的同时,将非禁的图书全部予以没收,则属越权行为,是违法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没收的非禁图书返还给孙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由于被没收的孙某的非禁图书已遭损坏,有关部门应对已损坏的图书进行核价,并给予孙某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