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9年7月,我为半周岁的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99鸿福(B型)”和“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两种保险,并缴足了保险费。1999年12月,我儿子因患肺炎而住院治疗了20天。后来,我要求保险公司按“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我儿“曾患坏血病和支气管炎,而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不予赔偿,并解除了保险合同。我儿出生时曾患过坏血病和支气管炎是实,但都已经治疗痊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我很是想不通,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一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询问的,对此,投保人也应当相应地以书面形式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你儿在出生时患过坏血病和支气管炎,这不仅是作为被保险人的你儿子的相关情况,而且,你儿投保后所患的肺炎与他“出生时患过支气管炎”这-事实密切相关的。而你在投保时隐瞒了上述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从你的主观心态来说,你也是故意的。保险公司因此解除你儿子的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其做法是正确的。望你能在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