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所在的罐头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1997年3月该厂因需资金周转,与信用社协商贷款。信用社提出"私人立据,公家贷款"的方案。罐头厂为解燃眉之急答应了对方的要求。罐头厂按贷款的总额分配给该厂11位职工,职工按照分配的数额到信用社立据,总共立据52万元,借款由信用社直接交给罐头厂用于收购竹笋。由于受市场需求影响,罐头厂尚差16万元本金及利息无法偿还。现信用社见罐头厂无偿还能力,以立据人5人(家庭稍许好些)为被告,起诉追讨尚欠部分款项。请问"谁立据谁还款"有无法条规定?我们这帮受冤职工该咋办?
答:"私人立据,公家贷款",这是信用社提出来的,并无法律依据。罐头厂把贷款总额分配给职工,让职工立据,这种做法也是厂里自己搞的,国家法律没有这种规定。在工厂要职工立据时,作为职工,可以立,也可以不立。如果职工为厂里考虑,帮助厂里度过难关,自愿立据,则未尝不可;如果职工自己也不富裕,或者对此事吃不准,怕今后有风险,可以不立,厂里不能强迫。但立了字据,就要想到此事的后果。"谁立据,谁还款",虽然法律中没有这样明确的话,但这样的意思却是有的。既然立了据(相当于订立了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现在,工厂还不出款,信用社找立据的人还,不能说违法。怎么办?建议你们:
一、与信用社协商,尽量先以厂里的资金或财产还;
二、如厂里实在还不出,只好大家分摊一下,请信用社照顾一下,尽量减免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