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缺一补一赔五罚十"有法律依据吗?
问:近年来,各地工商局对菜市场上的短斤少两行为纷纷推出"缺一补一赔五罚十"的管理制度。请问,该制度有法律依据吗?
答:"缺一补一赔五罚十"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短斤少两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销售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补足短少的斤两或退还多收的货款,以此弥补购买方的实际损失。
其次,菜市场上的短斤少两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销售者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额最高为消费者购买的全部商品价款的一倍。目前,不法经营者为了避免被立即发现,其短少的斤两一般不超过商品总量的20%。因此,按短少斤两的5倍增加的赔偿额不会超过商品价款总额,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对于短斤少两行为,《计量法实际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工商局或计量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只要罚款额不超过2000元,按短斤少两的10倍处以罚款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