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能否免除?
答: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不得免除。我国历来有尊老、敬老的传统,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应当大力提倡。对于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不仅要对他们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同时还要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老人受其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有些子女在幼年时,他们的父母因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些子女在成年后,以此为由拒不赡养老人,这也是不对的。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抚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对应的,子女也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原因。而且,父母因客观困难而不能抚养子女时,他们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只要条件许可,他们还是会尽抚养教育其子女的义务的。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不得以此为由免除。
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行为给子女曾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子女成年之后,因为这一原因也不愿赡养其父母。对于这些子女,我们应当对他们教育,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子女应当赡养需要赡养的父母。但父母对子女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及父母犯虐待、遗弃子女罪的,由于父母这些重大过错,事实上已彻底割裂了子女与父母的感情联系,违背了父母子女关系的伦理要求,国外法律将这些行为作为丧失亲权的原因。我国法律没有亲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对这类行为,司法中认为足以构成父母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