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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拍照,是侵权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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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乐玲和郑某1993年结婚。婚后,郑某寻花问柳,下班不回家,与三陪女等人同居。乐玲对其进行规劝,但遭其打骂。1999年10月,郑某向法院提出离婚,乐玲与两个哥哥回家取衣服,正巧发现郑某与一个女人睡在床上,乐玲的哥哥通知郑某的单位,打电话给"110",对着郑某和那个女人拍照。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那个女人向妇联反映,乐玲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追究责任。 
    答:乐玲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最近,关于家庭暴力的讨论,越来越深入;禁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郑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施行者,是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制裁。至于是不是构成伤害罪,还要看具体的伤害后果,在这里不能断言。"那个女人"在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人通奸,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不值得同情。但是她与郑某不同,还只是一个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人,她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如果乐玲等人确实捉奸在床予以拍照,作为证据,但没有扩散、传播,虽然行为不妥,但是并没有侵害"那个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故意捉奸,故意拍照,甚至在捉奸的时候对其进行侮辱,对隐私进行传播和扩散,那就有问题了,因为即使是犯有过错的人,其权利也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如果构成侵权,也应当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