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表妹今年28岁,1989年与本乡男青年恋爱,现已有2个小孩,但至今仍未登记结婚,现因男方喜新厌旧,致使两人感情破裂。更今人气愤的是,男方于1996年带一女青年去广州打工,至今毫无音信。如今我表妹想重组家庭,但不知需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答: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你表妹行为是违反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现来信咨询,说明你已经认识到这一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你表妹1989年未满20岁,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故与本乡男青年的行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你表妹想重组家庭,必须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其所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只有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并对子女及财产予以合理合法地处理好才能重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