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与同镇女青年刘某于1996年元月结婚。1998年6月刘结交了第三者,现刘向我提出离婚。结婚前,刘家提出要娶亲费1000元,我家被迫付给,另外,结婚之日,岳父在结婚典礼上当众赠予我夫妻俩存款24000元,并将存折交给了我。婚后不久,因母亲患病,我要求在受赠款中动用20000元,刘不但不肯,还把存折送回了娘家。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娶亲费?这笔受赠款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你有证据证明刘家确系借婚姻关系向你索取娶亲费1000元,且你的情况符合《意见》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你有权要求刘家酌情返还。
至于你岳父赠与的24000元存折是否属于你夫妻共同财产,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存折赠与后,依法将户名变更为你们夫妻任何一人,存款所有权即发生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笔存款就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反之,你就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