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的养母牛××终身未嫁,年轻时收我和牛×为养女和养子。1946年,我养母留我在家守业,她带养子去香港,不久又去日本经营中餐馆,并加入日本国籍。1988年,我养母投资5万美元,在国内合资经营兴中饭店。前不久,养母病故,留下遗产:在日本的房地产一处,中餐馆一处,存款50万美元;在中国房屋一栋(计8间),兴中饭店股金5万美元。请问:养母所留下的国内外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答: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和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依据上述规定,你要继承你养母在日本国的遗产,其动产,如存款50万美元,应按你养母所在地的法律,即日本国的法律处理。其不动产,如房地产、中餐馆,应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日本国的法律处理。你继承你养母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其动产,如投资合资企业的股份5万美元,应按你养母住所地的法律,即日本国的法律处理。其不动产,如房屋一栋(8间)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即我国继承法处理。牛×作为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你养母的遗产,其动产按被继承人你养母所在地的法律,即日本国的法律处理,其不动产应按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