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两年前,澳门青年刘某来内地时,我与他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最近我与刘某商量于2001年元旦在内地登记结婚。请问,内地公民同澳门同胞结婚需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答: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到了祖国。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内地公民与澳门同胞之间结婚,如果在内地办理结婚,那么除结婚登记手续上有些特殊外,法律适用均应依内地的婚姻法;如果在澳门登记,则应按照澳门特区的法律进行。你们登记结婚时应共同向你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申请登记时,你应持有户籍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澳门同胞刘某须持有:
①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②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系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可;
③在澳门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若无此证明,可由申请人在内地的亲友出具相关证明。
另外,你和刘某还应持有由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若离过婚,或丧偶的,还须有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件;刘某若与他人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