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22岁的张姝未婚先孕,与男友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男友去买病历本时,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某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察,介绍下身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生还在偷笑。张姝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这样对吗?
答: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无权处分权利人的权利,更不得非法侵害。隐私,包括个人的身体部位的私隐处,依法予以保护,是由权利人自己独占享有的,受自己的意志支配。按照民法的原理,这是一种绝对权,除了权利人外,其他的任何人都是这一权力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义务。任何人侵害这一权利,都构成侵权的行为。那位医生说,需要患者有一点奉献精神。这要看患者愿意还是不愿意,因为这是患者自己的权利,有些人不但愿意做出这种奉献,而且还可以把自已身体的器官献给他人,这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品德崇高之处。但是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制定。因此,张姝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医学院的属附医院就是教学医院,到这里看病的人就得自愿做教学的标本,这是明目张胆的侵权。如果医院需要患者为教学做奉献,那就必须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医院应当先进行公示,并且事先将这种公示向患者说明,不愿意接受教学实习的,不得对患者进行教学实习;患者愿意进行教学实习的,在患者的医疗费上,应当给予优惠。这种做法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