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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夫欠钱不还故拿其财产,也构成犯罪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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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表姐刘某与赵某2000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所生一子由赵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亦分割清楚并已执行完毕,只有赵某欠我表姐的5000元钱因经济困难未还。上个月,我表姐听说赵某将从外地返回,便雇人将赵某的空调、彩电等价值一万多元的物品拿走。请问:我表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是盗窃行为。你表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②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③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20000元为起点。  
    如果刘某所盗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赵某毕竟还欠刘某5000元债务,这部分是应当考虑的,一般情况下这部分应予折抵,不宜确定为盗窃数额。另外,这类盗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盗窃,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考虑这一情节适当予以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