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的父母生有2女5男,父母相继将我及两个弟弟分别过继(送养)给了本家族叔伯。我在过继当时已年满16周岁。作为生父母的长子,为报答其养育之恩,我在对养父母尽孝道之时,并没有忘记生父母。1985年,在经济比较宽裕的情况下,我花1万多元买了一套房子给生父母居住。去年冬天,生父过世,我又与两个未过继出去的弟弟共同料理了生父的丧事。所有这些,我认为是尽孝道,但是,我周围的人包括亲朋姐妹都认为:我尽孝道是理所当然的,是应该分摊的,因为亲生父母养育了16年,我对亲生父母仍有义务。出钱出力尽孝道我没意见,但对他们的这种说法我有点想法。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国家法律是否有规定,我对生父母是否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答:你所述的"过继"实际上是送养。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后来形成的事实,已表明你与养父母已形成了收养关系,且这一事实没有任何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你在被过继后,你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消除,而你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成为了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实际上是变更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你与生父母间只存在血缘关系而不再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基于此,你在经济上比较宽裕的情况下,对生父母所尽的孝道纯粹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不受法律约束,也是值得称赞的。因而你周围的亲朋认为你对生父母所尽的孝道是一种义务的说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