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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和过继子能否共同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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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从小被他人收养,1990年结婚后在婆家生活,但每月照常支付养父母生活费用,并经常回去照看养父母。1996年养父母的生活起居发生困难,就协议让养父20岁的侄子以"过继子"的身份到家生活并照料他们二人。1999年养父母相继去世。2000年因继承养父母留下来的遗产,我和养父母的"过继子"发生纠纷,他和他的亲属称他也是养父母的养子,并办理了协议收养手续,同样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我共同继承遗产。请问,他能否与我共同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答:在我国收养子女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规定进行。  
    《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当事人在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了一名子女后,除再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外,即使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也不能违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法律规定。  
    建立收养关系除当事人依据收养法的规定必须具备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外,还必须依照《收养法》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只有这样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才能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确定下来,养父母同养子女之间相互作为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随之确定下来。你的养父母在收养你之后,又以"过继子"的形式协议收养了另一名亲属的子女,这种收养子女的民事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精神,你养父母的"过继子"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你共同继承你养父母的遗产。但因他对你的养父母尽过一些抚养义务,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不过,这不是继承的遗产。如果你养父母的"过继子"和亲属对此有分歧,你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