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9年冬,我好友刘某病重住院,因我曾在他遭遇一次意外事故中救过他,所以他临死前立下遗嘱,愿将一套价值10万元的住房赠给我表示感谢。刘某去世后,他家人通知我去接受这套住房,但我想到刘某还有妻儿,一时之间难以决定是否接受住房,于是回答让我考虑考虑。三个月后,我儿子准备结婚急需房子,于是我找到刘某的妻子要房子,然而他妻儿却以我超过两个月期限即自动放弃了受遗赠为理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是否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
答: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某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如果接受遗赠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明确表示,否则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同时,《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的接受遗产的权利。"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接受遗赠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表示,如果附有义务应当履行或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依法取消他接受财产的权利。从你的来信看,你在三个月后才答复接受遗赠,已超过了期限,即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