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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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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因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2月8日,我与丈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接到判决后我们均没有提起上诉。2月19日,我丈夫突发疾病而亡。我处理完丈夫的丧事后,要求继承丈夫的部分遗产,但遭到我公婆的反对,并说我与丈夫已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权再继承其遗产。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我丈夫的遗产?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与丈夫虽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没有超过15天的法定上诉期限,该离婚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期间你丈夫突发疾病死亡,因判决未生效,你们应互为配偶,系合法夫妻。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因你无子女,你作为你丈夫的配偶可与公婆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丈夫的遗产,你公婆反对你继承的理由是与法相悖的。因此,你有权继承你丈夫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