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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离异夫妻应否共同承担责任?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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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12岁的小孩被其同班同学用弹弓击伤右眼,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956元,该同学的父母去年已离婚,现随其母共同生活,生活、教育费由其父承担。现其母的经济能力较差,而其父是搞建筑的包工头,经济能力较好。请问:夫妻离异后,其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父母双方是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明确答复你们的是,你们的小孩被同学致伤右眼,你们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小孩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孩的父母不能以离婚为由推卸法律责任。  
    首先,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再次,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离异夫妻可共同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从规定可知,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困难,则无需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你们提供的情况,你们的小孩被同学用弹弓击伤右眼,因随子女共同生活的母亲经济承担能力较差,你们可要求小孩的父亲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若协商不成,你们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致害方小孩的父母,法院会依法公正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