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侄女晓雪,现年17周岁。自2000年5月份起她常在课余时间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打牌赌博。观看色情淫秽录像,甚至夜不归宿。我得知此情后就立即告诉了哥哥石某,并要求哥嫂多管管孩子。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我又与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却反唇相讥:"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请问,石某夫妇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晓雪现年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第十六条还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石某夫妻作为晓雪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对晓雪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她改正上述不良行为。他们对夜不归宿的女儿不予查找,放任其种种不良行为,这显然是违法的。对此,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石某夫妻予以训诫,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女儿。
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配合。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从来信中看,房主李某留宿晓雪,既没有征得其父母同意,也未按要求履行通知或报告的义务。更有甚者,当你前去交涉时,李某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蛮不讲理,其行为已属违法。你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李某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训诫等批评教育,或者予以治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