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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是否有义务抚养外孙子女?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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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名未成年女学生,也是家中的独生女。2000年年底我父母在同一起意外事故中不幸丧生,祖父母也均不在人世,惟有外祖父母还健在,退休在家,生活较宽裕,身体也很好。我希望外祖父母能抚养照料我这个可怜的孩子。但是,外祖父母由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一直不喜欢我。当要求他们抚养我时,外祖父母以我们之间是祖孙关系,没有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我。请问,外祖父母是否有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的义务?  
    答:父母健在时,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当然由父母承担,祖孙间无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当父母均已死亡时,则另当别论。为了保护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就是说,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转移到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身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其第一顺序监护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按照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肯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不过这种抚养义务的承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均已死亡;  
    (2)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确实需要抚养教育;  
    (3)祖父母、外祖父母确有负担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要求,结合你及你外祖父母的实际情况,你外祖父母有抚养照顾你的义务,他们应当履行这种义务。你可要求有关单位做你外祖父母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如果思想工作无法做通,那你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令你外祖父母履行抚养你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