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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可否继承遗产?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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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9年12月,我与钟某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00年10月3日,我丈夫因车祸死亡。此时,我已怀孕6个月。在处理丈夫的遗产时,我要求为所怀的孩子留一份遗产。但我丈夫的父母不同意,说胎儿未出生,没有继承权。请问,我所怀的胎儿有继承权吗?能为胎儿留一份遗产吗? 
    答:你丈夫的父母认为胎儿没有继承权是正确的,但认为不能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是错误的。胎儿未出生还不是自然人,因而胎儿不能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继承权。但是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根据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继承法》又肯定了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你要求为自己怀的孩子留一份遗产的要求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