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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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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李某共有3个子女,均已结婚单过10余年。18年前,李的前妻病逝。一年后,李某与我结婚,我们夫妇居住在李单位的公房。2000年李某单位将公房出售,李某取得了该房的产权。不久前,李某去世,其子女称该房屋属遗产,他们应享有继承权。请问,他们早已单过,对我们也未尽义务,应否享有继承权?如何继承?我去世后,他们对我的财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首先,李某的子女是享有继承房产的权利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的。由于李某单位已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取得了房屋产权,所以对该房屋,李某的3个子女及您都享有继承权。但在继承开始前,先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将属于您的一半从财产中分割出来,余下李某的财产作为其遗产由您与李某的3个子女依法共同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第2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如何继承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房屋,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其次,关于您提出如果您过世后,对于您的财产,李某子女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是以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为条件的,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相互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据此,如果李某的子女与您没有抚养和赡养的关系,对您的财产将来就不会享有继承权,您可根据您的个人意愿处置您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