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丈夫三年前不幸遇车祸去世,我带着儿子搬回到娘家居住。不久前,孩子的爷爷也患病去世,遗留的两间平房,我丈夫的弟弟原先已经居住了一间,他还要求继承另一间房产,我提出让我儿子代替其父亲继承其中一间房产,不知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你的丈夫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你的儿子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替其父亲的位置继承其祖父的房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代位继承需要四个条件:一是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二是只有生前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其直系晚辈亲属才有代位继承权;三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由于代位继承只能代替已经死去的继承人继承,所以不论代位继承人数有多少,他们代位继承的遗产只能是其直系血亲长辈亲属应继承的份额;四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由于你儿子符合代位继承人的几个条件,因此,他有权继承其祖父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