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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表示放弃继承后还可以反悔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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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与弟、妹三人是同胞兄妹,父母生前未给我们分家,现我与弟为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一审过程中妹考虑不周,表示放弃继承,这由审判人员记录在案。我与弟双方不服一审命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易人,征求妹意见时,妹明确表示,将她所得份额赠送于我,理由是在她未成年时,父亲亡故,靠我供她读书和生活,直至参加工作,这也由审判人员记录在卷,这种情况,究竟是以放弃继承认定?还是以赠与认定? 
    答:在民事活动中,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是不能反悔的,继承人如果有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欺骗、威逼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被迫放弃继承,并且继承人并不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即为合法有效。如果任其反悔,将使民事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也失去严肃性。因此,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你妹在一审中表示放弃继承,并由审判人员记录在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你妹反悔,表示要把她应继承所得份额赠送与你,理由是你与她已形成抚养关系。这一理由并不能否定你妹当初放弃继承的合法有效性。当初考虑不周,责任在你妹,后果应由她承担,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承认你妹对放弃继承的反悔,这样,你妹也就无权将原来应由她继承的份额赠送与你了。 
    至于你与你妹已形成抚养关系,不过是表明在你丧失劳动能力并孤独无依的情况下,你妹如有负担能力,应承担抚养你的义务。这与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