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某县山区的农民,没有多少文化。20年前,因受传宗接代旧观念的影响,我与我哥哥本族几位长辈的撮合下达成一项口头协议,即我的小女儿(我生有二女,哥有三个儿子),与哥的小儿子对换,以承继香火。当时两小孩均不足1周岁。互换后,我们双方尽心尽力抚养,没有任何纠葛。现在,两子女均已长大成人,我抚养的儿子在军队考上军校,且样样出色,很有前途。哥抚养的女儿仍在农村。想不到的是,最近哥嫂提出要将儿子换回。请问,哥嫂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
答:你所述的情况实际上是指收养关系是否能解除。
收养,是指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之间也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在《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婚姻法》、《继承法》关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有部分规定,但对关于收养的条件及程序规定不全面。针对你所述的情况,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你与养子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应承认收养的法律效力。故你哥嫂现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法律允许,但必须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根据《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