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的独生儿子因病去世时留下一个6岁的女孩。2000年,我儿媳准备再婚时,由于生活困难等多种原因拟将这个女孩送给他人收养。我得知情况后,向她提出现在我和老伴身体尚好,且有抚养这个孙女的经济能力,应让我们抚养孙女。可她说孩子是她亲生的,她有权决定将孩子送他人收养。请问,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抚养我们的孙女?
答:你儿媳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收养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由此可见,丧失子女的老人在死亡子女的配偶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时,优先抚养孙子女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收养法》的上述规定也是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相对应的,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你们可以向儿媳讲清以上法律规定,如她坚持不同意的话,你们可以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