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们结婚至今已有十载,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在经医院确认我们已无生育能力的情况下,想收养个孩子,正好一远房亲戚生有双胞胎女婴,因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力全部抚养,愿送养一个给我们,亲戚要求到公证处公证,我们表示同意,但不知如何申请办理收养公证。请给予指点。
答:你们的情况属于申请办理国内收养公证,现就此作些介绍。申请办理收养公证,首先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从来信所述情况看,你们夫妻和远房亲戚夫妇均符合收养、送养的条件,你们可以到自己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办收养公证。申办公证时,收养人、送养人和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代理,但夫妻之间可以委托。
申请时,申请者除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外,收养人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及子女状况、病史,不虐待和遗弃被收养人并给予抚养的保证等;
(2)婚姻状况,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已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送养人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
(2)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保证;
(3)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作送养人的书面意见;
(4)被送养人的父母均无完全行为能力或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相应的证
明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出具的同意书,还需提供有监护权的证明;
(5)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而由一方送养的,应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被收养人应提交材料和若干张2寸近照。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还应提供同意被收养的意见书。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即应审查收养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对符合公证条件的收养关系,依法出具收养关系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