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司法实践中有的离婚案件是由于男方怀疑女方对自己不忠而引起,提出孩子不是自己所亲生。请问:对亲子关系应当如何正确地认定?
答:你所提出的问题较为复杂,审判实践中,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女方指认的生父否认孩子系他们双方所生。对于此类纠纷,女方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子女生父的诉讼权利,但同时女方也负有举证责任,例如女方在受孕期间有与被告同居或被其强奸、诱奸的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在难以定夺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目前,科学的鉴定方法是采用人体白细胞血型进行抗原试验。经鉴定证据确凿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认领并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2)丈夫否认妻子所生孩子是他的,而怀疑系妻子与第三人所生。对于此类纠纷,审判实践中主要是由丈夫举证,证明在妻子受孕期间,没有跟妻子同居的事实。必要时,人民法院可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妻子承认孩子系自己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或者人民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确认否认之诉成立,丈夫可不承担对该子女的法定义务,反之,如果丈夫提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也收集不到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即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子女。
(3)因医院过错将亲生儿抱错,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法(研)复20号《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强调指出:"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作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同时还指出:"人民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