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现年72岁,有养子及亲生子各一人,亲生子在外与其母同住,我生活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亲生子负担,养子只供我开水和麦粥,近日为小事与养子争吵,次日他竟不给我开水,使我生活陷入困境。我想与他解除收养关系,并向其索回欠我的借款3O0多元以及他在6岁到21岁期间我付出的养育费。请问我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应怎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答: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简答如下。
(1)1998年1l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你完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解除你与养子的收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又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你可以有理有据地在起诉状中提出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你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或者在法官主持下与养子协调解除,然后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要求对方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