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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纠纷?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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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与丈夫徐男于1981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医院检查,发现徐男没有生育能力。1988年初,我们夫妻到医院为我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不久,我怀孕并于1989年1月生下一男孩。此后,我们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以致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我生活,徐男也不断寄来抚养费。1999年2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男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而由徐男承担抚养费。徐男则辩称:虽然夫妻关系紧张,还是以和为好,若我坚持要离,也不强求;不过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己无血缘关系,所以如果孩子归我抚养,抚养费也应由我承担。如果孩子由他抚养,他当然愿意承担抚养费。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我与徐男离婚;由于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所以孩子由我抚养教育,徐男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财产按双方的意见分割。我觉得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但徐男认为不合理。法院的判决到底合不合理? 
    答:我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首先,判决徐男与你离婚,是因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故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次,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该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你进行人工授精时,由丈夫徐男陪同到医院,显然他是同意的,所生男孩应视为婚生子。《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经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愿随你生活,应予支持。徐男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至于财产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就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且无违法情形的,法院不予干涉,听凭当事人双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