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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履行我女儿的监护职责,我该怎么办?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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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与前夫陈某于199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3岁的女儿判归前夫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我女儿一直和我住在一起,陈某未出分文抚养费。现在我女儿将上初中,每年的学费不少,而我单位效益又不好,难以维持生活。因此,我想要求陈某补偿我这几年抚养女儿的生活费,并要求法院变更判决,判令我女儿归我抚养。请问,我应如何向法院进行诉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因你前夫陈某未履行对你女儿的监护职责,你现在要求他承担给付抚养费的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就这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追索你女儿抚养费的问题,应以你女儿为原告,你作为法定代理人,你前夫为被告,依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关于变更你女儿监护关系问题,应以你为申请人,按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变更,并可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承担你女儿今后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另外,关于你女儿追索抚养费这一诉讼时效问题,因你前夫陈某不履行监护职责,不负担你女儿的抚养呈继续状态,因此,不存在超时诉讼时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