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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一定要替丈夫还债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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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5年前,我与郑某结为夫妻。婚后,郑某终年有家不归,也不尽家庭义务,而是长期在 外诈骗钱财,并欠下巨额债务。他骗得的钱和所借债款均用于自己吃喝玩乐、赌博、摸奖、 养情妇等挥霍一空。不久前,郑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绝望之余,我向 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认定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11083元 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我清偿其中的30%计人民币3324.90元,并对外负连带责任。我认为法 院的判决不公平,觉得冤屈。请问:我应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答: 你所问属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夫妻债务分割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我国关于 离婚时夫妻债务的认定与分割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备和明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 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 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1993年11月 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 债务,应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 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债务,但以为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从你信中反映的事实看,郑某虽是在婚姻存续期所负债务,但 是郑某借债时未经你同意,并全部借款供其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 赡养义务。  
    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郑某所负11083元债务其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 债务。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全部债务应由郑某本人偿还。因此,法院判决你 清偿这笔债务的30%计人民币3324.90元,并对外负连带责任是不正确的。现在法院虽已作出 了错误判决,但并非无法补救。建议你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通过检察院依法抗诉 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