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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是否必须赡养岳父母?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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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公路系统的工人,1980年与妻子成婚。岳父母有四儿二女,均已成家立业。作为女婿,我与妻子一直在经济上给予岳父母一定的资助,可以说是尽到了赡养义务。可是,2000年岳父母的四个儿子(女儿女婿均未能参加)在一起商量后,决定以后轮流由六个子女每人分摊两个月的食宿义务,并在事后把商议结果通知了我们。请问,女婿是否必须成为岳父母的食宿义务人? 
    答: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在赡养父母的义务上,子或女是一致的。同样,权利也是均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一节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抚养或赡养的问题上,父母或子女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且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没有父或母、子或女的区别。即你与你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你岳父母有与其他兄弟姐妹同样的赡养义务。当然,在赡养的方式方法方面,你们兄弟姐妹之间应当协商一致,而不应由儿子决定,女儿回避,最终又由大家来共同承担义务。而且,在财产的继承上,我国《继承法》对子女的继承权利与相应的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那些有抚养能力或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综上所述,你与你妻子不仅有赡养你岳父母的义务,在财产的继承上也有与其他兄弟姐妹同等的权利。但你的岳父母的四个儿子不经你们同意单独协商由大家共同承担义务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