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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能否继承岳父母遗产?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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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地移风易俗,一些男方自愿到女方家落户,作插门女婿。岳父母故后,这些插门女婿能否继承他们的遗产?  
    答: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作插门女婿,旧社会称入赘女婿。  
    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非血缘关系不是取得继承权的法律基础。在一般情况下,女婿同儿媳一样不能继承对方父母的遗产,这种入赘女婿与其他女婿一样与岳父母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例外:(一)赘婿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当然这种"分给"不是继承,而是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继承法原则而取得的补偿;(二)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入赘方妻去世,赘婿尚能对岳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只有具备了上述二个例外的情形,才能谈及赘婿的遗产分得与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