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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病史,军人能否提出要求离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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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部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经人介绍与本县的一女青年相识。由于时间仓促,认识仅半个月,他们即在女方家人的一再催促下匆忙结婚。婚宴当天,新娘行为举止失常。经了解后方知女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为了达到与男友成婚的目的,其家人对高某隐瞒了女方病史。这给婚后的高某造成了极大的思想压力和心理负担。高某考虑再三,准备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女青年离婚,但女方家长不但不同意,还仗着亲戚在当地有一定的势力对此事横加阻挡,女方也以死相胁,这起离婚案被拖下来了。现高某在部队极不安心,领导做工作也难见成效。请问:他该怎么办好? 
    答:首先,应当明确高某与女方是否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义务兵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结婚时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然,有的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或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来不及到部队开证明时,按部队规定也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高某按上述规定与女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与女方离婚就应当按照婚姻程序办理。如果高某与女方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男女双方已经举行了"婚宴"或者其他形式的结婚仪式,其婚姻关系都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从来信反映的本案情况看,我认为似乎属于第一种情况。 
    高某婚后发现女方隐瞒病情,为此提出离婚的要求应当认为合理。鉴于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规定,并不等于说只要配偶患有精神病就可以离婚。根据高某的情况,他在结婚问题上也有过于草率的责任。既然已经与女方结婚,形成了夫妻关系,就不可能抱着"受骗上当"的态度轻率地提出离婚,而应当想方设法为女友治疗,努力使其康复,如果久治不愈,高某认为确实需要解除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时,也要本着既保障离婚自由,也有利于患者治疗和生活上安置的原则,与配偶的亲属和有关的单位充分协商,在安排和处理好配偶的生活、医疗和监护等问题后,再按法律和部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如果确实需要诉诸法庭解决,也应当到当地医院提取原始病案,并找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再去法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