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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礼物可否索回?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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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是合资企业的女职员,两年前经人介绍与在电脑公司工作的王某认识。热 恋中,我送了一辆摩托车给他,他也送过些东西给我。后来由于我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分歧 太大,导致关系紧张,最终了结了恋爱关系。最近我静下心来想一想,发现我送给他的摩托 车比他送给我的东西价值高得多。为此,我提出要他归还摩托车。他却说是我首先提出分手 的,所以摩托车不能还给我。请问,我要求他归还摩托车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 恋爱期间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能否索回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当 时是纯粹的赠送行为,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有赠与性质,财物的所有权归受赠方 。也就是说,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不得要求受赠方返还。但若你当时认为两个人最终将 成为夫妻,摩托车是以日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给他的,那么,如今两个人关系结束,你还 是有理由提出索回。由于当初你们之间没有成文的契约,所以我没法下结论说这辆摩托车你 可不可以索回。最好将此纠纷诉诸法律,由法院来裁定。至于王某以谁先提出分手是否归还 摩托车的依据,那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