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周女与童男1987年登记结婚,婚前童男有1栋私房。1990年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1994年又复婚。共同生活期间,他们一直共同使用私房。2000年6月,周女诉至法院要求与童男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婚龄相加吗?
答:对童男婚前的1栋私房是否可作夫妻共有财产,我认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周女与童男两次婚姻相加有9年,但是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或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即解除了夫妻关系,故1994年周女与童男复婚,须按结婚登记办法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此时二人的夫妻关系才开始。2000年二人离婚,至此婚姻存续时间只有6年,不适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因此,童男婚前的1栋私房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件事的关键在于离婚后复婚,婚龄是否能相加。从一般的观点看是可以相加的,就像工龄的计算一样,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在前一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应该计算在工龄里的。而婚龄却不能这样相加,因为夫妻关系始于婚姻登记终于婚姻解体(离婚或死亡)。当事人离婚后又复婚并不是对双方原有夫妻关系的确认,而应该是适用普遍意义上的结婚。故离婚后复婚,婚龄不能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