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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抚育费条款可以变更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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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个高中二年级学生,8年前,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按协议我随妈妈生活,由妈妈负担我的全部生活费和抚育费。之后,父亲又结了婚,我随妈妈二人共同生活至今。近几年,学费支出增加,仅靠母亲一人的工资已供不起我上学,我的生活学习费用没有保障。我便向父亲提出给付抚育费,父亲认为原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愿出抚育费。请问,离婚协议中的抚育费条款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除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从上述情况看,虽然父母离婚后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及抚育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双方均可协议处理这些民事权利义务,这就是说,一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也是可以的。  
    但是,子女健康成长的权利不能受到侵害,你父母当初达成离婚协议,你的抚育费由你母亲全部负担,如果你母亲有能力保障你的生活费用与教育费,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当然不能随意废止,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也不是不可变更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般而言,当负担抚育费的一方难以独立承担子女的抚育费时,抚养方可先与另一方协商承担部分费用,协商不成时,抚养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原离婚协议中的抚育费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