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与在某单位做领导工作的丈夫结婚已二十余年,2001年初他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我调查得知、丈夫已有外遇,并且已单独存有部分存款,当初为了支持他做好工作,我辞去了工作,专心做好家务事。现在我没了工作,而且由于年龄偏大以及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也基本上丧失了再就业的能力,对他提出的离婚要求我基本上没意见,但离婚后我的基本生活将无保障,不知在离婚时我能否向他提出给予我一定的经济帮助,以保障我离婚后基本生活的需要?
答:在离婚时,你有权利向你丈夫提出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的要求,这个要求符合常理,也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法律条款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离婚时在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以及生活不能维持的困难情况下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离婚后能够保持必要的生活条件,解除生活上确实有困难的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从而保障离婚自由得以实现。
从法律规定来讲,妇女在离婚时可以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从实际上来讲也应该是这样的。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尤其是在目前大批工人下岗,再就业困难的形势下,男女双方就业机会、就业能力、经济收入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生活中,有很多妇女在离婚后因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你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年龄偏大基本己丧失工作能力,再就业有一定的困难,考虑离婚后的生活,你应该得到同情,得到法律的支持,你丈夫有给予你经济帮助的责任。你的这种要求也完全不同于某些夫妻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搞的"高价离婚"的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经济帮助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是有条件的,它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条件互相抚养义务的延续。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基本上是一次性解决,不存在离婚后再行追索与增加的可能,所以说你在离婚时应向你丈夫提出切实可行的经济帮助的条件与数额,这些条件与数额中你们双方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经济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给予实事求是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