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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承租的公房我有权住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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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与李某于1991年7月结婚,1992年,我俩的单位都将分房,但根据相关政策,夫妻双方同在一城市时,房屋只能分给一方。由于李某单位房屋条件较好,于是,我们双方商定到她的单位分房。1992年底,我们终于分到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但结婚多年来,我们双方感情一直不和,所以,我想提出离婚,但考虑到我离婚后无地方居住,我又没有勇气提出离婚。请问,我离婚后,还能居住李某单位分给的房屋吗? 
    答:1996年下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根据上述规定,你与李某离婚后都有权承租此房。至于你与李某对此房如何承租,最好由你们双方和李某所在的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解答》第八条的规定,在征求李某单位意见后,充分考虑维护双方权益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根据你来信所述的情况,至少会判决一间由你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