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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下岗可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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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与张某于1995年结婚并生一女儿,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1998年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前不久,因我所在的塑料厂宣告破产,我加入了下岗工人之列,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出现困难。而张某单位效益很好。请问:我能否诉请将女儿变更由张某抚养? 
    答:人民法院审理抚养纠纷案件,是依据有关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因下岗失去经济来源与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一样,均将导致"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这一不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后果。因此你可以按上述《意见》第十六条精神,与张某协商变更女儿抚养关系事宜。若张某拒绝,你可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将作出有利于你女儿健康成长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