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8年5月,我被医院查出患有肝硬化疾病并住院治疗,由于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我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女儿的抚育费,两年前我们离婚时女儿判给女方并由我负担每月200元的抚育费。现在,我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好,自己收入明显减少还要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因此,目前我已无力支付女儿的抚育费。请问:我能否要求减免子女的抚育费?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目前,对于子女抚育费的减免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条款,也包括了减免子女抚育费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育费用的承担并非双方均摊,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而定,经济收入高的一方应当多承担,收入较低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一方如果确实难以给付,也可以少承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不承担。
据你来信所述情况看,因你身患重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无力承担子女的抚育费,你作为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由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出现特殊情况,可以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提出减少或免除子女抚育费的要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减免子女的抚育费。因此,你作为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果确实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给付义务时,可以提出减免子女抚育费的要求,如果对方不同意,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可以变更子女抚育关系,由对方负担全部的子女抚育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减免子女抚育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