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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与儿子的户粮关系如何解决?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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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与丈夫1994年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时我们婚生3岁的儿子也由我抚养,离婚后,我与儿子迁居到另外的地方居住时需将我与儿子的户口,粮食关系迁出,前夫由于种种原因不将原户粮本给我让我办迁出手续,由于拿不到原户粮本,我与儿子的户粮关系不能迁出,现在儿子已到了上学年龄,由于没有户口,儿子的上学也成了问题,同时也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像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结婚时大多是女方的户粮关系迁到男方家中,离婚时由于一方当事人对离婚结果不满意,或者有复婚的要求时,要挟一方当事人而不将原户粮本交与对方迁出,这种行为是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完全无条件地履行判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不允许任何附加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85]5号批复中对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怎样处理户、粮迁转手续时明确指出"对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本,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同时对粮食关系迁转亦采取同样的办法办理。这个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为了使法律判决内容能够全面有效执行。你可根据以上精神不必向你前夫索要原户粮本而直接到你原户、粮关系所在地的户、粮管理单位办理户粮转迁手续,我们相信你的困难会得到圆满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