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资料/法律常识

精神病人发病期间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分享到:


    问:我丈夫李立与李元系亲兄弟关系,其母王氏1975年病故,遗有房屋一栋,由兄弟二人居住,产权人王氏。1983年,我与丈夫结婚搬到单位去住,该房由李元居住至今。1985年我夫患精神分裂症,一直病休至今。1995年5月20日,我丈夫写了房屋产权弃权书。同年7月,李元持该弃权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该房,产权人变更为李元,请问:李立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吗?我们怎样才能分得应有的房产? 
    答:行为能力是公民亲自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衡量行为能力是否有效的标准是意识能力,即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认识和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智力不正常,是无行为能力人。李立患精神分裂症,是无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他在患病期间所写的放弃房屋产权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他患病期间,你作为他的配偶是他的法定监护人,你可以代他从事民事(包括诉讼)活动。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