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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的养子有权代位继承遗产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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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裘子爱与华丽于1945年结婚。结婚时,华丽带来前夫所生的3岁女儿明小强,与继父一起生活。1950年,华生一子,取名裘世雄。明小强于1965年与张济时结婚,婚后,领一养子名张小红。不久,明去世。华丽亦于1975年病逝。裘世雄于1980年结婚,与父分居,另立门户。自此后,裘子爱单独生活,于1990年亡故。裘遗下古物、古画等数十件及储蓄存款3万元。裘世雄全部据为己有。此时,张小红年已20,见平时称呼为"爹爹"(祖父)的裘子爱死后留有古画古物,甚为喜爱,向舅舅裘世雄"讨"几件,留作纪念,但裘世雄则以"你母亲明小强不是我爸亲生,你又不是明小强亲生。裘家与你没有一点血缘关系,你岂可得裘家的遗产"为由,一口拒绝张小红的要求。双方矛盾乃起。请问:裘子爱的继女的养子有代位继承裘子爱遗产的权利吗? 
    答:据所述可知,明小强系裘子爱的继女,并且系由裘抚养长大,裘与明之间系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亦规定"父母"是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内的。所以,裘子爱与明小强之间具有法律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张小红系明小强与张济时夫妇的养子,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亦规定,"子女"是包括养子女在内的。足见张小红是明小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自不待言。 
    现裘子爱死亡,其遗产,继女明小强有权继承,但明小强死于继父裘子爱之前,则据《继承法》第十一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之规定,张小红有权代其养母(养母子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明小强之位而继承外祖父裘子爱之遗产,所以。张小红不必以"讨"的名义,而完全可以代位继承方式,继承裘子爱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