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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关系能否解除?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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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84年,生父去世,1985年底,继父走进了我的家庭,从此家中便鸡犬不宁。母亲去世后,继父迫不及待一纸诉状把我弟兄俩诉至法庭,要求我弟兄俩尽赡养义务。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解除继父子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双方签字。我当时认为,既然是法庭调解的,就应当制作调解书,我向主审法官提出要求后,法官讲:"不要紧的,保证有效。"谁知,时隔几个月,继父又以继承折产为由,再次把我们弟兄俩诉至法院。鉴于继父子关系的彻底破裂,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现已开庭未决。请问:法官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无效能否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能否要求返还给付的继父经济补助?继父子关系能否解除?解除继父子关系是不是一定要由继父首先提出方能解除(法官所讲)?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无效。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如法官未按法律规定办,可向院长或上级法院反映。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未规定必须由继父先提出解除。解除的标准是: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